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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年龄与单位材料不符退休被拒 档案缺失影响退休审批(图)

2026-04-01 23:01160

身份证年龄与单位材料不符退休被拒 档案缺失影响退休审批!职工阿诚的身份证记载出生年月与他持有的职工登记表、养老保险花名册等材料上登记的年龄相差9岁。他在向社保部门申请退休时,因无法提供规范完整的职工档案,社保部门依据其身份证信息认定其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决定不予办理退休。阿诚对此不满并提起诉讼。

不久前,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这起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待遇认定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社保部门按身份证时间核准退休年龄合法合规。

2024年8月26日,阿诚向柳州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提出职工正常退休申请。社保中心查询了负责托管职工档案的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及柳州市人才服务和人事培训考试中心,但没有找到他的职工档案。阿诚提供了他在化工厂工作的职工登记表、职工养老保险花名册、办理养老保险情况统计表等材料复印件,这些材料显示他的出生年月为1963年11月。社保中心核实后发现,这些材料的原件在化工厂,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由于阿诚没有职工档案,社保中心按照其居民身份证核准其出生年月为1972年12月,认为他还不满足退休年龄,不符合办理条件,决定终止办理,并于同年8月30日出具不予办理业务告知书。阿诚不服,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社保中心的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办理退休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阿诚提交的材料虽出自化工厂,但并非出自他的职工档案。根据相关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而职工档案是社保行政机关认定缴费年限、退休年龄、特殊工种等的重要依据,应当保持规范性、完整性。阿诚提供的材料虽然记载其出生年月为1963年11月,但这些材料并非出自他的职工档案,也没有经具有档案审核资格的机构审核,不具有规范性和完整性,不能作为认定其退休审批的年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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