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俊)认罪认罚从宽是刑诉法修改后确立的新制度,今天(12月8日),最高检以“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主题发布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包括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认罪认罚从宽适用。
因劝酒引发的命案
1982年5月生的钱某是浙江嵊州的某工厂工人。
去年9月28日晚,钱某应朋友邀请在嵊州市长乐镇某餐馆与被害人马某某等人一起吃饭。
其间,钱某与马某某因敬酒发生争吵,马某某不满钱某喝酒态度,持玻璃酒杯用力砸向钱某头部,致其额头受伤流血。
钱某随后从餐馆门口其电瓶车内取出一把折叠刀,在厮打过程中刺中马某某胸部、腹部。马某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治无效于同年11月27日死亡。
案发后,钱某即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钱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在辩护人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发后,被告人钱某向被害人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据了解,检察机关起先根据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初步拟定有期徒刑十五年的量刑建议。
钱某辩护人提出钱某有正当防卫性质,属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结合证据阐明被告人激愤之下报复伤害的犯罪故意明显,不属于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行为,辩护人表示认同。
同时辩护人提交了钱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的调解协议及被害人亲属出具的谅解书。
检察机关审查并听取被害方意见后予以采纳,经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沟通协商,将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十二年,控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最后,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钱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提出有期徒刑十二年的量刑建议。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当庭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