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死刑在中国的废除过程如下:
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者,可判处死刑。
20世纪末,有专家学者提出废除贪污贿赂犯罪死刑,引发了刑法热点问题的争论。
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废止了13个非暴力经济犯罪死刑,其中包括贪污贿赂犯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通过,规定对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007年5月1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除特别重大案件外,贪污受贿罪不再执行死刑。
2009年11月1日,行贿罪和贪污罪一同废除了死刑。
综上所述,贪污死刑在中国的废除过程始于2007年,最终在2009年全面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