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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1个多月后前夫生娃女子获赔1万 女子愤而起诉:赔偿我精神损失

   2024-03-24 互联网4

据现代快报:江苏建湖县江某(女)与如东县曹某(男)缔结婚姻十余年,且育有一子,其间离婚又复婚,生活中虽有波折、吵闹却也依旧勉力维持。2023年江某、曹某感情日渐疏远、冷淡,两人协议离婚。未料,离婚后仅14天,曹某就与女子杨某登记结婚,且杨某于婚后一个月后即生育一子。江某愤而起诉,要求曹某赔偿其精神损失50000元。江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3月21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江苏如东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据了解,原、被告于2020年复婚后,又于2023年7月在南通市崇川区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双方自愿离婚。二、离婚后儿子由女方抚养,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壹万元整,直至儿子大学毕业为止,男方可随时探视……”

2023年8月,被告与案外人杨某登记结婚。杨某于同年9月生育一子。被告在2023年9月1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中陈述“本人和前妻于2023年7月在南通市崇川区办理离婚登记,离婚时前妻不清楚我转钱给杨某的具体情况,所以离婚协议中就没有涉及我转给杨某的这部分钱。前妻是在离婚后才知道我和杨某的具体经济往来的。因我的过错,给前妻和儿子造成伤害,所以对于我转给杨某的这部分钱,我放弃分割,全部归前妻所有”。

江某在起诉曹某前,曾向另一家法院起诉杨某,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杨某支付江某一定数额的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被告与案外人的结婚证、产前检查记录表、住院证,结合被告出具的情况说明、关联案件庭审笔录,虽无被告与第三人存在婚内不轨行为的绝对证据,但已符合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要求,可以认定被告在与原告的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如果对原告的举证责任过于严苛,显然有失公平。结合原、被告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已对原告作出了较大倾斜,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本院酌情支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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