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女士是北京某公司的一名财务经理,因其父生病手术,汪女士请假十日后仍需请假陪护,公司未批准后,汪女士继续陪护父亲。此举引来公司不满,公司以汪女士旷工为由,与汪女士解除劳动合同。汪女士认为公司行为违法,将公司诉至法院。北京三中院审理认定,在劳动者请假事由合理的情况下,被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属不当,应该支付汪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元。
据了解,因汪女士父亲患脑角质母细胞瘤,需要在大连医院手术及护理,2022年8月1日至8月2日,汪女士向公司申请年假2天,公司批准;2022年8月3日至8月12日,汪女士又申请事假8天,公司相关人员同意批准。因父亲手术后未完全清醒,还需要陪护,8月15日,汪女士再次申请事假5天,但公司没有批准。虽然公司没有准假,汪女士仍然继续在大连陪护父亲,没有到公司上班。
公司认为,在公司未准假的情况下,汪女士未到岗的行为属于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员工手册》。8月25日,该公司向汪女士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因为汪女士连续旷工五天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规定,自2022年8月25日起解除与汪女士的劳动合同,薪资结算以实际出勤日为主。
案件审理过程中,汪女士提交了与公司上级的微信聊天记录、其工作邮箱往来邮件记录,证据显示,2022年7月25日至8月18日期间,汪女士曾线上协助办公。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公司支付汪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0000元。宣判后,公司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