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98次被开除 公司判赔18万
按时上下班被视为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也是必须遵循的“规矩”。然而,当用人单位以员工频繁迟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此举是否始终合法?迟到98次被开除 公司判赔18万。
案例聚焦程序员王某的经历。他在某计算机科技公司任职,每天工作时长超过8小时,但公司未曾对他的“迟到”行为明确要求、提示、告知或处罚。然而,仅一年内,王某便因迟到98次被公司辞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定,公司未明示考勤制度且未尽管理职责,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赔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6512元及未休年假工资15179.3元。
王某,一名40多岁的资深程序员,自2021年5月起入职某计算机科技公司,担任团队技术总监,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月薪6万多元。尽管每天上下班打卡且工作时长超过8小时,2022年底,公司以王某在该年1月至11月累计迟到98次严重违反考勤纪律为由,单方面无补偿解除劳动合同。
面对突如其来的解约通知,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及加班费。仲裁支持除加班费外的诉求。公司不服仲裁结果,上诉至法院。迟到98次被开除 公司判赔18万。
公司辩称,《考勤管理办法》规定一年内迟到超过60次可取消年终奖或解除劳动合同,实际执行的工作时间为9:00-18:00。虽未在员工违纪时及时告知,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放弃处罚权,亦非默许或接受违纪行为。王某频繁迟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