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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时间扩至3年 激发科创人员积极性

   2024-04-28 互联网0

上市公司高管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历经七年的调整,旨在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最近,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了新的公告,针对境内上市公司给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及股权奖励,规定在完成向税务机关备案后,个人可自行权、解禁或获得奖励之日起的36个月内分阶段缴纳个人所得税。若纳税人在这一期限内离职,需在离职前完成税款的全额缴纳。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的田志伟副院长指出,相较于2016年规定的12个月递延纳税期限,此次调整至36个月主要考虑到股权激励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税可能给接受奖励者带来较大经济负担。延长纳税时间有助于减轻这些科技创新人才的税收压力,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进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专注于资本交易税收研究的专家姜新录补充道,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及股权奖励的个人所得税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他强调,延长至36个月的纳税期限是一个积极举措,它减少了因缴税需求而被迫出售股票的行为,有助于维护股市的稳定性。

近年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递延纳税期限呈逐步延长趋势。从2009年的6个月,到2016年的12个月,直至现在的36个月,政策调整旨在解决高管及关键岗位人员在股票交易限制下可能面临的纳税难题。

公告明确,政策适用对象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新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7年底。对于在2023年后行权且未完成税款缴纳的个人,也可按此公告规定分期缴纳,期限自行权日起算。为确保政策有效实施,证券监管机构将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数据,三部门协同合作,保障政策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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