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2日讯 山东济南市邮政管理局网站显示,11月以来,该局共计发布了11条因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被处以罚款的处罚信息,涉及极兔、圆通、韵达、中通、申通等多个品牌。
其中,济南亿嘉运输有限公司望岳路分公司因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品牌为极兔,济南市邮政管理局责令济南亿嘉运输有限公司望岳路分公司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警告及罚款人民币伍佰元行政处罚。
济南韵易达快运有限公司因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品牌为韵达,济南市邮政管理局对济南韵易达快运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行政处罚。
济南鲁韵物流信息有限公司因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品牌为韵达,济南市邮政管理局责令济南鲁韵物流信息有限公司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警告及罚款人民币伍佰元行政处罚。
济南双益速递有限公司高新区临港分公司因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品牌为圆通,济南市邮政管理局责令济南双益速递有限公司高新区临港分公司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警告及罚款人民币伍佰元行政处罚。
济南圆兴快递有限公司郎茂山分公司因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品牌为圆通,济南市邮政管理局责令济南圆兴快递有限公司郎茂山分公司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警告及罚款人民币伍佰元行政处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收件人可以签字或者其他易于辨认、保存的明示方式确认收到快件,也可指定代收人验收快件和确认收到快件。
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不能当面验收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与用户另行约定快件投递服务方式和确认收到快件方式。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的;
(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
(三)抛扔快件、踩踏快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