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法治热点,回应群众关切。长宁区法宣办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共同推出的“与‘宁’说法”栏目继续与您相约。今年2月1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将正式施行。长宁律师表示,该解释对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亟待解决的争议问题进行了规范。
上海凯茂律师事务所李莉萍律师解释道,《解释(二)》共23条,体现了与时俱进、针对性强的特点,统一了法律适用和裁判规则。例如,关于同居财产分割,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无约定则按自己财产自己所有原则处理,共同财产按出资比例及其他因素处理;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给子女的,不能随意撤销赠与;通过离婚逃废债务的,债权人可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相关约定;夫妻一方私自赠与“第三者”财产,另一方可以主张返还;严厉规制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等。
张某与李某于2021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张某父母全资购买了一套婚房,登记在张某名下,双方未签订赠予合同。2024年5月,张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李某主张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所有权及支付50%折价款。法院审理查明,该房屋由张某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张某名下,且双方无婚生子女,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根据《解释(二)》第8条规定,法院可将房产判归张某,由张某给予李某适当的补偿。
通常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除非有明确约定赠予给自己子女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然而,《解释(二)》施行后,处理此类问题时,法院原则上会将房产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对另一方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补偿。即使产权证上登记了另一方姓名,另一方也不能当然主张房屋所有权。这一条款与此前司法实践有所不同,体现了对出资人及子女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