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女士有经济能力却以不恰当方式支付抚养费,每次通过微信转账250元并附上侮辱性词语。执行法官依法传唤她到庭谈话,但她仍未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加女士的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法院决定对她罚款一万元。
2022年,加女士因与闻先生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孩子归父亲闻先生抚养,母亲加女士每月需支付抚养费5000元。判决生效后,由于加女士未按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闻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支付拖欠的8.5万元抚养费。
案件受理后,北京朝阳法院执行局法官依法冻结了加女士的银行账户。之后加女士表示愿意支付抚养费,但需要通过其银行账户转账至申请人账户。考虑到她的教育背景和收入情况,法院解冻了她的部分账户,并承诺在一周内履行完毕。
然而,在后续履行中,加女士多次以单笔微信转账金额250元的方式向闻先生支付抚养费,每次转账都带有指向闻先生的侮辱或“诅咒”性质的附言。闻先生无法忍受这些附言内容,且认为250这一数字带有明显的侮辱性,因此未点击收款,转账金额过期未收款退还到加女士的账户内。
法院再次传唤加女士到庭谈话,她在谈话中仍然认为多次转账250元没有错误。因加女士的履行方式具有明显的侮辱性,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认为她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最终,法院对加女士罚款1万元,并依法强制扣划其银行账户中的存款。现加女士已经缴纳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北京朝阳法院法官柴松表示,本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行为进行罚款,旨在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引导社会大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法律观念和道德观念,营造诚信文明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