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纪委监委对淄博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宋振波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调查显示,宋振波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他还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和消费卡,并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
宋振波廉洁底线失守,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且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他贪婪无度,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办理、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此外,他还擅权妄为,违规决策,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宋振波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和滥用职权犯罪。鉴于其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宋振波开除党籍处分;由山东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山东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淄博市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