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离婚后消失十余年,儿子未成年时期未曾支付一分抚养费。儿子成年后拒绝赡养父亲,父子俩三十余年未曾来往,形同陌路。然而,当父亲突然离世,多年未见的儿子却出现要求分割遗产,法院如何判决?
1983年,郭某与何某结婚,次年儿子小郭出生。这段婚姻仅维持了六年便破裂。1989年,经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小郭由母亲何某抚养,郭某需支付抚养费。但此后三十多年里,郭某仿佛人间蒸发,既没有支付过抚养费,也从未探望过小郭。小郭的成长、教育、医疗等费用均由母亲独自承担,“父亲”这个称呼对他来说只是一个空洞的名词。
2005年,郭某与谭某再婚,并共同购买了位于上海的一处房产。2019年,郭某因重病去世,在他病重期间,谭某悉心照料其生活起居。而小郭是通过法院通知才得知父亲去世的消息。
郭某去世后,谭某与小郭就遗产分割问题产生了激烈争议。小郭愤怒地说:“他三十年没管过我,我上学、看病的钱都是妈妈借的。现在他去世了,他妻子却想独吞遗产,这太不公平!”而谭某反驳道:“他生病这五年,都是我在贴身照顾,儿子连个电话都没打过。现在来争遗产,良心何在?”
奉贤法院审理后认为,未赡养不等于不分遗产,但可以少分。从法律层面看,赡养义务具有独立性。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父母之前未履行抚养义务就免除。子女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不仅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也违背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伦理道德。
法律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谭某实际承担了郭某的主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责任,且在处理后事中发挥关键作用,应当多分。反观小郭疏于履行赡养义务,既未提供经济支持,也缺乏必要的情感关怀,应当酌情少分而非不分。
最终,法院判决上海的房产中,谭某继承80%,小郭继承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