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生下双胞胎后,男方父母出资120万元用于他们购买房屋。后来夫妻离婚,男方父母起诉二人要求共同还款。近日,江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维持一审判决。尽管有“借条”,法院依然认定这笔款项是对二人的赠与,女方不承担还款责任。
小陈与小倩婚后于2020年生育一对双胞胎女儿。2021年,小陈夫妻决定购买一套总价210万元的房屋。购买前,老陈夫妻将名下一套房以110万元价格出售,并将110万房款连同另外10万元一同转账至小倩名下。
2024年6月,小陈与小倩因感情不和离婚,约定房屋归小倩所有,小倩补偿小陈90万元。同年8月,老陈夫妻以民间借贷为由将小陈与小倩诉至法院,要求归还购房出资120万元,并提供了一份小陈书写的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爸爸妈妈12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今后若爸妈需要,我或者小倩将归还此款。”借条落款日期为2021年某月某日,但借款人仅有小陈一人签名。
庭审中,小陈认可该借条,称借款时征求了小倩意见并出具了该借条,同意归还借款。小倩则辩称对该借条不知情,此前也不知道借款一事,直到开庭才看到这张借条。她未在借条上签字,认为该借条是伪造的。关于购房的120万元,小倩表示这是老陈夫妇在得知她生育双胞胎后,为帮助小夫妻改善居住环境而转账,在转账时并未表明借款。此外,买房时她的父母也出资30万元,因此这120万元应视为对二人的赠与。
通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在认定父母对子女的出资性质时,不能仅凭子女一方出具的借款凭证,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举证规则严格认定。该120万元应当是赠与。理由包括:民间借贷成立需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而原告提供的借条仅有小陈一人签字,证明力较弱;小倩辩称对该借条并不知情,无法证明她具有借贷合意;借条落款日期为2021年某月某日,当时小陈与小倩关系较好,借款120万元的重大决定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决定,但小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小倩知道借款一事;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出具借条的目的在于明确法律关系,老陈二人只让小陈签字而未让小倩签字,这一行为有违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