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韶关市民赵某夫妇去年底带孩子在小区玩耍时,一只从天而降的乌龟砸中孩子头部,导致孩子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坠落的乌龟是小区业主张某饲养的。事故发生后,赵某夫妇与张某、物业公司及其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赵某夫妇将上述各方诉至武江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13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作为乌龟的饲养人和所有人,应对赵某小孩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至于物业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只有在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才需承担责任。然而,赵某夫妇未能举证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这种情形,因此法院对赵某夫妇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由于物业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也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张某须向赵某夫妇赔偿128万元。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韶关市中院调解,赵某夫妇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赵某夫妇同意张某分期偿还赔偿款128万元,并给予其30天的宽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