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陈先生与女子黄某正式交往,但黄某当时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2020年至2024年间,陈先生共向黄某转账129.7万余元。2024年5月,陈先生去世后,他的女儿陈某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这些转账记录,并将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上述款项。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5日公布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黄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陈先生交往,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黄某需向陈某返还109.7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陈先生与妻子洪某于1991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育了一个女儿陈某。2007年11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陈先生与洪某离婚。陈先生的父母早年均已过世,且他过世前是未婚状态。2009年,陈先生认识了黄某,并于2020年初正式确认交往。在此期间,陈先生通过银行及微信转账共计向黄某转账129.7万余元(已扣除黄某转账给陈先生的款项)。2024年5月30日,陈先生去世。
陈某在父亲去世后整理其遗物时发现这些转账记录,作为唯一继承人,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返还这些款项。黄某辩称,她与陈先生确认关系后,陈先生让她辞去工作专心陪伴、照料他。之后,她一直照顾着陈先生的生活起居,陪同参加活动和朋友聚会等,兼任了司机、保姆和情侣等多重角色。她表示其中26万元系陈先生赠与她买房、买车,其余转账为共同生活支出以及某种意义上的工资。
案件审理过程中,黄某表示自己至今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已与丈夫分居四五年。
法院认定黄某与陈先生之间的款项往来多具备赠与性质,属于赠与合同纠纷。由于黄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陈先生交往,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也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即使款项系赠与,也是基于维护“婚外情”目的的赠与,该目的违反公序良俗,根据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陈先生转账给黄某的26万元购房及购车款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剩余的103万余元,黄某抗辩称该款项用于共同生活开支以及某种意义上的司机、保姆工资。然而,黄某未能明确举证证明陈先生有雇佣她帮其开车、照顾生活的意思表示,也无法提供共同生活开支的具体明细。因此,法院对黄某的抗辩意见不予认可,认定黄某应承担向陈某返还103万余元的责任。
考虑到庭审过程中陈某自愿在诉请金额中扣除20万元作为劳务报酬、共同支出及黄某为陈先生购买物品等所有费用,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扣除2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黄某向陈某返还109.7万余元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