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财政部国库司网站发布消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财政部决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部分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采取相关措施。采购人采购预算金额4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疗器械时,如果确需采购进口产品,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应当排除欧盟企业参与。对于参与的非欧盟企业,其提供的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占比不得超过项目合同总金额的50%。上述措施不适用于仅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项目。该通知自2025年7月6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已经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涉上述措施的采购项目,可以继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措施。
今天,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政府采购活动中对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采取相关措施答记者问。有记者提到,欧委会近期出台措施,限制中国企业和产品参与其医疗器械公共采购。中方于7月6日发布通知,决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部分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采取相关措施。对此,发言人表示,欧盟委员会于2025年6月20日出台措施,限制中国企业和产品参与其医疗器械公共采购,并持续在公共采购领域对中国企业设置壁垒。中方多次通过双边对话表示,愿与欧方通过对话磋商和双边政府采购安排等方式妥处分歧。然而,欧方不顾中国释放的善意和诚意,仍一意孤行,采取限制措施,构筑新的保护主义壁垒。因此,中方不得不采取对等限制措施。这些措施旨在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中方措施只针对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产品,在华欧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