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朱某雇用张某等人在鱼塘逮鱼。起网时,张某被网内蹦起的鱼撞伤右眼,导致右眼外伤致盲,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近日,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判决朱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张某受雇于朱某,在朱某经营承包的鱼塘里工作。这次不幸事件发生后,张某住院治疗了10天,花费医疗费四千余元。随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朱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9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此次外伤确实导致张某右眼盲目,构成了人体损伤八级伤残。
朱某因捕鱼需要时常联系第三人小王,小王负责寻找捕鱼人员、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捕鱼人员带到捕鱼现场,并参与捕鱼且提供渔网。捕鱼人员自带雨裤、雨衣。每次捕鱼结束后,不论捕获多少鱼,朱某都按每人150元给付小王,再由小王分发给张某等捕鱼人员。朱某还会额外支付小王渔网费和车费。小王作为召集人,从朱某处领取劳务费用后按150元/人给付张某等捕鱼人员,未赚取劳务利润。因此,法院认定小王与张某等捕鱼人员是提供劳务一方,朱某是接受劳务一方。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为朱某提供劳务时受到鱼的撞击而受伤,依法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朱某长期从事鱼类养殖,应该知道捕鱼活动有一定的安全风险。他未提醒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存在一定的过错。张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身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由朱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不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即应赔偿14万余元。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由朱某赔偿7000元。
水产养殖专家蔡先生表示,鱼跳出水面撞击人的冲击力主要与鱼的体重、跳跃速度以及撞击时的接触面积有关。几两重的小型鱼类冲击力通常很小,类似被小石子轻轻砸了一下;而较大的鱼,如几斤重的鲤鱼、草鱼,跳跃时速度较快,冲击力会明显增加,可能导致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