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陈统某在整理妻子项某的遗物时,发现妻子生前向已婚男子陈某转账达93万余元。两人在聊天中还称呼对方“哥哥”和“老婆”。为此,陈统某与女儿及岳父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返还93万余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另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陈某返还93525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期,浙江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陈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陈统某与项某于1993年12月生育一个女儿,1996年3月登记结婚。2023年9月25日,项某因患胃恶性肿瘤去世。陈统某整理项某遗物时发现,2016年5月至2023年8月期间,项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方式,向陈某转账合计935250元。
陈统某提供的项某与陈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项某称陈某为“哥哥”,陈某称项某为“老婆”。聊天中,项某曾对陈某说“嫌弃我了”,陈某回应说“永远爱着老婆你”。
陈某申请的证人施某作证称,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其和陈某、项某一起吃饭时,听见陈某和项某两人聊合作做生意,但不知道两人具体做什么生意。法院还查明,陈某向项某微信转账3次共计984元。
一审法院认为,陈统某与项某未在婚内约定财产形式的情况下,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陈某和项某之间微信聊天内容较为暧昧,双方在各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称呼对方“老婆”“哥哥”,可认定关于两人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的事实已达高度盖然性。一方面,项某在与陈统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陈某保持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在未经陈统某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陈某,该行为违背夫妻之间相互忠实、保持专一的善良风俗;另一方面,陈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明知项某已婚状态下仍与其保持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接受其赠予,违背公序良俗。案涉赠予行为损害了陈统某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法应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