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去世后,他的舅妈与外甥女因遗产分配问题产生争执。赵先生的外甥女认为,虽然舅妈与舅舅领取了结婚证,但舅妈从未照顾过舅舅,甚至在舅舅病重时也没有尽到扶养义务。因此,她质疑舅妈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舅妈的代理人则表示,舅妈生活所迫,并且她是合法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赵先生留下的院子和房屋。然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韩玉法官指出,作为赵先生的配偶,舅妈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她尽到了夫妻间的扶助义务,甚至连葬礼都没有参加。基于这些反常迹象,法院决定对舅妈少分遗产。
最终,房山法院一审判决,赵先生留下的九间房屋由姚某、郑女士三兄妹共同继承。其中,姚某享有三分之一份额(三间房),而郑女士三兄妹共享有三分之二份额(六间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