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脱保后匆匆续保,不料两小时后便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保险单上载明的“次日零时起保”条款是否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对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零时起保”条款的效力作出差异化认定,厘清了不同险种生效规则的法律边界,为类似纠纷处理提供了指引。
2023年5月17日,张伟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保险到期。2024年5月24日15时13分,张伟向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5时34分收到电子保单,其上明确保险期间为“2024年5月25日0时起至2025年5月24日24时止”。
谁也没想到,这份保单生效前的“空档期”竟成了悲剧的节点。2024年5月24日15时50分,张伟驾驶货车超车时与王强所骑电动摩托车相撞,王强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张伟负事故全部责任。
王强亲属将张伟及保险公司诉至龙州县法院,索赔46万余元,主张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庭上,争议焦点直指保险责任的起算时间。保险公司抗辩称,事故发生在“零时起保”前,不在承保期间;张伟则认为“零时起保”是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明确说明,应自出单时即时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强亲属的合理损失共计450987元。面对保险责任的认定,法院作出了清晰区分。
关于交强险部分,法院指出,交强险具有法定强制性,其核心立法本意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救助,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属性。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交强险时,应采取即时生效等方式,充分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张伟的车辆处于脱保状态续保,保险公司对此事实明确知晓,理应预见脱保期间的风险。但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既未提示张伟选择保险生效时间,也未说明该“次日零时起保”的潜在风险,而是直接适用格式条款确定生效时间,实质上剥夺了投保人的选择权,显然与交强险的立法本意相悖。因此,该“零时起保”条款对张伟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