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周一(9月15日),我国首部专门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的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将正式施行。该条例对出租承租活动、住房租赁企业和经纪机构的行为等都做了明确要求。
《住房租赁条例》规定,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相关规定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条例还强调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要求出租人和承租人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并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此外,住房租赁合同应明确押金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如果出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需通知承租人并为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留出合理时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合同或腾退住房。
对于住房租赁企业,《条例》也作出了具体规定。住房租赁企业是指以自有住房或依法取得经营管理权的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这些企业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并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开业信息。发布的房源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住房租赁企业还需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或买卖个人信息。从事转租经营的企业需按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
考虑到自然人也可能从事较大规模的转租业务,《条例》特别指出,当自然人转租他人住房达到一定规模时,同样适用上述有关住房租赁企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