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9月28日通报,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原正厅级干部景亚萍涉嫌受贿罪一案,已由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景亚萍在担任省大数据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省科学院院长,省大数据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开资料显示,景亚萍1964年8月出生于贵州遵义,早年曾在贵州财经大学和贵州理工学院工作。2016年12月,她任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19年12月任贵州科学院院长。2021年11月,景亚萍回到贵州省大数据局工作,担任局长,直至2024年10月不再担任该职务。
2025年2月,景亚萍被查,同年6月被撤销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资格,8月被“双开”。调查发现,景亚萍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并将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交由他人支付。她还违背组织原则,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贪欲膨胀,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审批、项目承接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