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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租屋死亡 保险公司被判赔50万 猝死可能性引争议

   2025-10-23 互联网顺发之窗网4

男子出租屋死亡 保险公司被判赔50万 猝死可能性引争议。去年6月28日晚,韦某被发现在出租屋内死亡。经鉴定,其死亡原因可排除因常见毒物中毒、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死亡,不排除猝死的可能。

韦某是广西河池市人,生前曾在外地租房生活。警方接到警情后赶到现场,发现韦某在出租屋内死亡。监控显示,6月21日下午4时许,韦某曾出门购物。6月22日中午12时6分,韦某将垃圾放出来后回房间,其间未发现其行动异常,此后监控中再无韦某的身影。

韦某未婚,其家人曾为他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意外险(互联网版),其中“身故伤残保险责任”保障内容为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猝死”责任保险金额为50万元。韦某去世时,仍在保险期间内。

事后,韦某父母与保险公司未能就相关保险赔付达成一致,遂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赔偿金100万元。审理中,韦某父母提出备位诉请,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猝死”保险赔偿金50万元。

韦某父母认为,韦某生前身体一直很健康,鉴定意见排除他杀、自杀的可能,但未排除其他原因导致的意外死亡可能,因此韦某发生意外伤害身故或猝死均属于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涉事保险公司向法庭陈述称,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而韦某父母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有意外伤害造成了被保险人死亡,也无法确认其是否因突发疾病在24小时内造成死亡,故不同意赔付。

法院认为,涉案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保险人韦某在保险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故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韦某的父母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有权就涉案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利益提出主张。家属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韦某系遭受外来伤害而意外身故,其死亡情形不符合意外伤害的条件,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然而,关于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猝死”保险金50万元的备位诉请,根据相关司法鉴定,韦某的死亡原因可排除因常见毒物中毒、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死亡,不排除猝死的可能,保险公司亦无证据证明系其他原因导致死亡,故保险公司应赔付“猝死”保险金50万元。保险公司抗辩考虑猝死参与度的意见无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男子出租屋死亡 保险公司被判赔50万 猝死可能性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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