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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出租屋死亡 家人曾购买意外险 保险公司被判赔50万元

   2025-10-23 互联网顺发之窗网2

去年6月28日晚,韦某被发现在出租屋内死亡。经鉴定,其死亡原因可排除因常见毒(药)物中毒、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死亡,不排除猝死的可能。

男子在出租屋死亡 家人曾购买意外险

韦某家人在其生前曾为其购买过一份意外险。韦某死后,家属与保险公司未就赔付事宜达成一致,遂将该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赔付“猝死”保险金50万元,涉事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10月21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韦某系广西河池市人,生前曾在外地租房生活。根据警方情况说明,6月28日晚8时13分,警方接到警情后赶到现场,发现韦某在出租屋内死亡。调取监控显示,6月21日下午4时许,韦某曾出门购物。6月22日中午12时6分,韦某将垃圾放出来后回房间,其间未发现其行动异常,之后监控中再无韦某出现。司法鉴定结果表明,韦某的死亡原因可排除因常见毒(药)物中毒、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死亡,不排除猝死的可能。

韦某未婚,其家人曾为他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意外险(互联网版),其中“身故伤残保险责任”保障内容为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猝死”责任保险金额为50万元。韦某去世时处于保险期间内。

事后,韦某父母与保险公司未能就相关保险赔付协商一致,遂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支付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赔偿金100万元。审理过程中,韦某父母提出备位诉请,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猝死”保险赔偿金50万元。韦某父母认为,韦某生前身体一直很健康,鉴定意见排除他杀、自杀之可能,但未排除其他原因导致的意外死亡可能,因此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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