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因腰痛和脚痛多次请病假,但公司发现他在脚痛当天的微信运动步数超过1.6万步,怀疑他“泡病假”,以旷工为由将其开除。双方因此闹上法庭。
小陈是江苏某公司的卷簧工。2019年2月22日,他在工作时不慎扭伤腰部,下班后立即前往医院诊治。2月25日上午,他向公司人事经理申请休假养伤,并提交了两家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人事部随即批准。3月4日至5日,小陈正常工作。3月6日,他的腰部不适再次出现,就医诊断为“腰扭伤”,医生建议继续休息,他再次向人事部提交病假申请。
3月18日,小陈返岗,中午称脚痛向生产经理请病假,随后到医院就诊,并将诊断书拍照发给生产经理。3月19日,人事经理通知小陈,让他3月20日把相关病假单、病历、检查报告等原件资料带回公司办理请假手续。小陈回复称病历原件要留着供后续就医使用,人事经理表示假条需要原件,其他资料可以复印。3月20日,小陈按约定前往公司厂区,但在门口被保安阻拦。
3月25日,小陈再次就医,医生根据拍片结果诊断他患有“跟骨骨刺”,并建议休息三天。此后,由于脚部持续疼痛,小陈连续多日申请病假。4月3日,公司向小陈发送开除通知,理由之一是他“故意以病假为由骗取休假而旷工”。小陈决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小陈支付118779元赔偿金。公司不服该裁决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主张小陈在2019年2月22日至4月3日期间病情虚假,且提交病假单时未提供病历原件资料。为证明小陈病情虚假,公司提供了3月18日的厂区门口监控视频和当日微信运动记录。视频显示,小陈当天跑步进入厂区,步行离开厂区;微信运动记录显示他当日步数为16949步。据此,公司认为小陈右脚正常,不存在生病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