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核准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某武故意杀人案的判决。

2004年12月12日晚8时许,杨某武前往被害人朱某在苏州的出租房包夜嫖宿。次日凌晨,杨某武再次要求发生关系遭到拒绝后,持屋内菜刀割划朱某颈部,并用勒脖子的方式将朱某杀害。作案后,杨某武迅速逃离苏州,辗转潜逃至广东、广西等地,试图逃避法律制裁。
2022年3月16日,杨某武因犯强奸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同年4月12日,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对比,确定杨某武有重大作案嫌疑。2023年3月30日,杨某武刑满释放当天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杨某武如实供述了自己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
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杨某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