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多起依法保护人格权益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已故知名影星奥黛丽·赫本的死者人格权益。
案例中提到,奥黛丽·赫本是著名国际影星,于1993年1月20日去世。某餐饮公司注册成立于2004年,自2014年起,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Angel's 赫本时光餐厅”为名称经营餐饮业务,并在经营场所、官网、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其姓名和肖像进行商业宣传。奥黛丽·赫本之子卢卡·多蒂认为该餐饮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母亲的人格尊严,也对其作为近亲属造成了精神损害与经济损失,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奥黛丽·赫本的姓名与肖像,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1.8万余元。
在审理过程中,该餐饮公司已经停止使用奥黛丽·赫本的肖像,但仍继续使用“赫本”名称。该公司辩称,奥黛丽·赫本已去世多年,其人格权随之消灭,其子不具备主张权利的主体资格;且使用“赫本”字样属于正当使用,未构成丑化,且在诉讼期间已主动停止使用肖像,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一审判决该餐饮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奥黛丽·赫本”姓名,向卢卡·多蒂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苏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生效裁判认为,死者的姓名和肖像属于死者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且产生的经济利益可由近亲属继受、享有,卢卡·多蒂作为奥黛丽·赫本的近亲属,系本案适格主体。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奥黛丽·赫本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公众人物,该餐饮公司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大量使用其姓名与肖像,虽未构成侮辱、诽谤,但未经权利人同意,易使公众误认为其与奥黛丽·赫本存在特定关联,构成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即便餐饮公司在诉讼中停止使用肖像,但其将“赫本”用于店招、装潢、布景、店名等已有多年,对于相关公众认知来讲具有一定延续性影响。结合语言文化差异、对外国人称谓习惯及我国相关公众的认知,“赫本”二字已与奥黛丽·赫本形成稳定对应关系,继续使用仍构成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