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撞伤行人,雇佣公司和保险公司却双双拒赔。这一事件引发争议:骑手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的延续还是纯粹的个人行为?责任究竟该由谁承担?临湘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某是一名专职外卖骑手。2024年8月某日凌晨,陈某驾驶两轮电动摩托车行至某路口时,与横过道路的杨某发生碰撞,导致杨某受伤。杨某入院治疗,陈某垫付了5000元医疗费。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未靠道路右侧通行,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横过道路未确保安全,负次要责任。经鉴定,杨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公司对骑手实行轮班管理,事故发生当天,陈某的值班时间为上午9点半至下午1点,下午2点半至晚上9点。事故发生时不在其工作时间内。此外,某外卖公司在某财保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单单保)。
就赔偿事宜,杨某与陈某、某外卖公司及某财保公司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庭审中,某财保公司主张,事故发生距离陈某完成订单配送已过去2小时,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订单配送服务期间”,故不在保险赔偿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陈某并非在派送订单过程中,也非在值班工作期间,其侵权行为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某外卖公司无需担责。某财保公司也不需赔偿,因为事故不符合保险理赔条件。结合事故责任认定,陈某应承担70%赔偿责任,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后,还需赔付杨某38240元;杨某自行承担30%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赔付杨某经济损失38240元。法官提醒,平台系统的“下线”并不等于交通安全责任的“下线”。本案中,骑手因在非配送时段发生事故而自行担责,警示所有交通参与者要时刻保持遵守交规的意识,这是对自己也是对他人的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