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马先生的父亲从甘肃携带约12000克黄金前往浙江销售,途中被台州警方查获并没收。当时个人倒卖黄金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马先生得知消息后赶到浙江将父亲取保候审,之后几年父亲既没有被判刑,也没有销案。

2003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个人收购、买卖黄金行为不再构成非法经营犯罪。此后,马先生多次找到台州警方要求归还黄金,但始终未能成功。近日,马先生再次向浙江警方投诉要求信息公开。警方表示案件合法合规。

马先生称,父亲当年携带大约1.2万克黄金到浙江销售时被台州警方查获。根据(87)24号文件,警方没收了这批黄金,并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其父亲拘留。马先生交纳3万元保证金后,将父亲取保候审。父亲此后并未被起诉、判刑。
处罚决定书上提到的(87)24号文件全称为198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的通知》。该通知规定,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情节严重的,均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量上,五十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较大,五百克以上一般可视为数额巨大,二千克以上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
2003年后,个人经营黄金的行为不再构成刑法上的非法经营罪。马先生认为,依据现行规定,父亲的行为不再构成非法经营罪,台州警方应该撤销案件并归还黄金。他多次去台州沟通未果。2015年和2016年,马先生两次将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告上法庭,分别要求信息公开及退还没收的黄金。法院判决部分信息应当公开,但驳回了退还黄金的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