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胡女士与离异的李先生结婚。李先生婚前育有一女李甲,出生于2011年10月。婚后,李甲随胡女士和李先生共同生活,逐渐与继母胡女士建立起深厚的感情。2020年,胡女士与李先生生育一女李乙。
然而,由于性格不合,胡女士与李先生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2021年,李先生起诉离婚。2024年,胡女士认为婚姻已无和好可能,再次起诉离婚。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约定李甲与李乙均由胡女士抚养,共有房屋也归胡女士所有。
离婚后不久,出于对孩子健康成长的考虑,双方复婚,但根本矛盾无法解决,感情关系再度破裂。胡女士第三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对两名女儿的抚养权归属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胡女士与李甲之间已经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女关系”,这种关系并不因胡女士与李先生的离婚而自动解除。李甲自胡女士与其生父结婚后,与继母共同生活近八年,建立了稳定而深厚的情感联系。法院依法征询了具备一定表达能力的李甲的个人意愿,她明确表示希望继续跟随继母生活,不愿与继母和妹妹分离。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胡女士与李先生离婚;李甲和李乙均由胡女士直接抚养,李先生享有探望权,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双方自行协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