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出台!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信用修复办法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于11月26日公布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根据规定,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除非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况外,满足特定条件的信用主体可申请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是指在纠正失信行为并履行相关义务后,信用主体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有关方面会按照规定终止公示、停止共享和使用失信信息,并解除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失信信息依据其严重程度被分类管理,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每类设有不同的公示期限。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若行业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则最长公示期不超过3个月,且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一般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而严重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可达3年。当达到最短公示期后,信用主体可以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而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将自动停止公示。对于达到最长公示期但仍未纠正失信行为或未完全履行义务者,将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同一失信信息涉及多种处罚类型时,其公示期限以最长为准。此外,“信用中国”网站上关于自然人的失信信息原则上不对外展示。
符合以下条件的信用主体可以向“信用中国”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已达到最短公示期限;已经纠正了失信行为,并完全履行了与之相关的行政处罚、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规定的义务;公开作出信用承诺,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以及其他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满足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