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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同居认定为家庭成员是为惩治家暴 保护受害者更全面[热点]

   2025-12-01 互联网顺发之窗网28

11月26日,微博话题#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冲上热搜第一,引起网友热议。此前一天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最高检召开了“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新闻发布会。

婚前同居认定为家庭成员是为惩治家暴

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表示,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并将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也视为家庭暴力行为,从而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全面。

婚前同居认定为家庭成员是为惩治家暴 保护受害者更全面

最高检公布了马某某虐待案作为典型案例。2021年12月,马某某与女友苗某确立恋爱关系。自2022年1月至12月间,二人租房共同生活,并有结婚意愿。马某某经常以没有安全感为由制造苗某的亏欠感,以出轨、分手相威胁,限制苗某个人发展和人际交往,对其进行情感操纵、孤立和控制,并长时间辱骂、指责、污蔑苗某。

2022年4月,马某某担心分手,不准苗某出国进修,并长时间辱骂贬损苗某,导致苗某吞食安眠药物自杀,后被送医救治。同年8月,苗某发现马某某出轨后,再次吞食镇静类催眠药物自杀,也被送医救治。同年12月10日晚,马某某因不满苗某与同学聚会,在微信上长时间辱骂、贬损苗某,致使苗某精神崩溃,于次日凌晨吞食药物自杀,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立案侦查并提请批准逮捕,2025年1月10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虐待罪依法对马某某批准逮捕,同年2月24日依法提起公诉。同年5月9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该案表明,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属于刑法意义上虐待罪的家庭成员关系。虐待罪的主体要件为家庭成员,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活方式的多元化,不具有婚姻关系但处于较稳定的婚前同居状态、形成事实上家庭成员关系的,同样具备典型家庭成员间的亲密性、稳定性、扶持性等特征,应依法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此外,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上门女婿”也认定为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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