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公告办法于2025年11月26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发生,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欠税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办理纳税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税款、经批准延期缴纳但期限已满未缴纳的税款、税务检查查定应补税额但未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但未缴纳的税款以及其他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已缴纳欠税对应的滞纳金一并公告。税务机关应及时核实欠税及滞纳金数额。
公告机关为欠税所属的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公告机关按月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告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并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场所、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告。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可对部分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曝光。各省税务机关在其官方网站提供管辖范围内的欠税公告查询服务。
欠税公告内容包括企业或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经营地点、欠缴税费种、欠税金额、已缴纳欠税对应的滞纳金金额、欠缴日期及公告机关。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欠税的公告内容类似,但具体信息略有不同。公告前需将拟公告内容推送至纳税人确认,纳税人有异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公告机关收到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反馈结果。若异议成立,公告机关应及时更正公告内容。
欠税公告需经公告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发布。特定情形下,如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但尚未入库的税款、已宣告破产或解散企业的税款等,税务机关可不公告。涉及国家秘密等不宜公告的情形,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予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