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9日上午依法对罪犯白天辉执行了死刑。此前,2024年5月28日,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白天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白天辉上诉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14年至2018年间,白天辉利用担任华融(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和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多个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在项目收购和企业融资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08亿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白天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本案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白天辉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和执行死刑命令后,依法对罪犯白天辉宣判并执行死刑。临刑前,白天辉与其近亲属进行了会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