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孤独死”者遗产不能给自己买墓地?为民办事讲“法”之前不妨先讲“情” 传递共情与关怀!面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要让办事过程成为传递理解、共情、关怀的过程。近日,上海46岁独身蒋女士的身后事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蒋女士因脑出血于今年10月住院,并在12月14日去世。她生前未对个人财产处置做出明确表示。蒋女士去世后,她的远房亲戚吴先生及好友希望用她的遗产为她举办追思会并购买墓地。然而,当地居委会干部表示,蒋女士的遗产将依法由民政部门接收,且根据相关规定,购买墓地是不可能的,国家顶多给她海葬。
吴先生对此表示不解。随后,民政部门回应称,如果吴先生愿意承办蒋女士的后事,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但购置墓地的支出需在合理范围内,且后续维护费用仍需吴先生承担。至于什么样的支出属于合理范围,需法院审理后确定。目前,民政部门已牵头联合司法、法院等多方,研究制定临时监护操作指引,推动问题解决。
事情朝着妥善解决的方向发展,但仍引发热议。许多人批评居委会干部和民政部门不近人情,做法冷漠粗暴。实际上,从法律和地方规定的角度看,居委会和民政部门的说法并无大问题。民法典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此外,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处置无人继承遗产的若干意见》明确,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依法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后,仍有剩余遗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无主财产确认之诉,经判决认定后收归国有。在这个法定程序中,从遗产中支付丧葬费用需要经过认定,并非民政部门可以随意决定。而居委会干部关于“顶多给海葬”的说法,背景是上海市近年来大力推行生态安葬的殡葬改革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