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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宗族恶势力团伙5人获刑 父子兄弟齐涉罪(图)

   2025-12-24 互联网顺发之窗网11

在河南省社旗县唐庄乡,一个以闪某招、闪某申为首的宗族恶势力团伙被判刑。该团伙成员包括闪某磊、闪某东、闪某等五人,其中首犯闪某招被判处十二年半有期徒刑。

案情显示,闪某招曾因聚众斗殴罪和危险驾驶罪两次被判刑。其父亲闪某申及弟弟闪某磊等人也参与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2003年9月,闪某申纠集闪某招等人非法拘禁柏某力,树立了社会恶名。此后,闪某招、闪某申以宗族关系为纽带,纠集多名宗亲,在当地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涉及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开设赌场、聚众斗殴等多种罪行,造成多人受伤,并对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案件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检察院审查后认定闪某招等五人为恶势力犯罪团伙,并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闪某招等五人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分别判处不同刑期的有期徒刑。闪某招等人上诉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检指出,该团伙尚未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不能认定为犯罪集团。团伙内部没有明确的首要分子和层级分工,成员之间也没有持续性的管理与控制。此外,该团伙实施的多数违法犯罪活动是临时起意或因个人原因发起,且违法所得主要用于个人支出,未用于维系组织存续和发展。因此,闪某招等人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而非恶势力犯罪集团。

最高检强调,农村宗族黑恶势力是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重点。在依法严惩时应结合宗族家族特点,准确区分行为性质和组织形态。对于仅基于宗族关系临时纠集,无明确首要分子,无稳定层级分工,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呈现临时性、偶发性的,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或黑社会性质组织。对宗族恶势力团伙成员的认定,需结合其与纠集者的关系、参与违法犯罪的动机、目的、次数、地位、作用等要素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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