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禁毒警察大队原副大队长刘威因走私毒品一案二审维持原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刘威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刘威的代理律师透露,刘威对判决表示不服,已决定申诉。

2023年12月,刘威在未向分局领导及市局禁毒支队汇报的情况下,违规将王迁作为特情人员使用,并指示王迁通过某境外聊天软件联系泰国贩卖大麻人员,让其向国内邮寄大麻样品。刘威提供了国内收件地址、收件人及电话,收件地址为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所在地。
2023年12月18日,两名辅警按照刘威指示在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大门附近快递柜取包裹时被控制,公安机关在包裹中查获160.25克大麻叶。几天后,刘威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又从另一包裹中查获1352.09克大麻叶。经鉴定,这些大麻叶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随后,公安系统内部对刘威展开调查并免职。2024年2月,于洪分局刑警大队将王迁涉嫌走私毒品一案移送审查起诉至检察院。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认为刘威也涉嫌走私毒品犯罪。2024年3月15日,检察机关决定对刘威立案侦查,刘威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被刑事拘留。2024年10月29日和2025年4月16日,该案在沈阳市新民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两次庭审中刘威及其辩护人均表示无罪。
2025年10月1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威犯走私毒品罪,刑期三年六个月,刘威当庭提出上诉。
毒品犯罪研究专家莫关耀指出,构成走私毒品罪需行为人客观上实施违反禁毒与海关法律,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且具有明知是毒品而走私的主观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该案的关键在于是否有足够证据证明刘威是基于职务、为了工作而实施走私毒品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