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制定本条例。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服务涵盖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及信息技术等领域;无形资产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如技术、商标、著作权等;不动产则是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改变的资产,如建筑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具体范围并报批。
单位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个人则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的情形包括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销售服务(不含境外现场消费)、与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直接相关的服务、以及其他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情形。
第二章 税率 出口货物指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跨境销售某些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如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等。应税交易需同时符合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且业务间具有明显主附关系的条件。
第三章 应纳税额 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专用发票、海关进口缴款书等。纳税人凭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包括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税额、从海关取得的税额等。因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退还的税额需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减。销售额计算时,不包括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第四章 税收优惠 农业生产者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为初级农产品。医疗机构指具备执业资格的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服务机构享受相应免税政策。学校指提供学历教育的机构。门票收入指第一道门票收入。优惠政策需依法公开,并适时评估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