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宣布自2025年8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这是该省连续第二十一年提高相关标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此次提标工作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和省财政厅联合组织实施,确保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根据伤残等级和性质不同分别提标。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提标后的年残疾抚恤金标准分别达到137040元、129084元和121440元。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年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至43836元、36720元和33648元。
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也有所提高。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年补助标准不低于28014元,解放战争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的在乡复员军人年补助标准不低于27474元。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年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12048元。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以及不符合评残等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参试退役军人,年生活补助标准均提高至12108元。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符合条件的烈士子女,年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10716元。部分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744元。
对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助标准同步调整。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年补助标准为12336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年补助标准为11148元。
此次提标统筹考虑了国家标准、省内财力及优抚对象贡献等因素,实现了补助标准的普遍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