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名男子因上班时玩手机17分钟被公司开除。2025年10月,员工小任在完成大部分工作任务后,看到女友的消息便聊起了天,期间还刷了一会儿短视频。这一行为被公司主管发现,认为他长时间玩手机、工作不尽职,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中的规定。小任解释说当天任务快完成了,只是想休息一下。
几天后,小任收到了公司单方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并附有他低头玩手机长达17分钟的监控视频。小任与公司理论无果,随后向杭州市临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9400元。
公司提供了《员工手册》,称其中明确规定若员工工作不尽心尽职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公司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公司认为,若不对小任进行处理,会给其他员工带来负面影响,增加管理难度。因此,公司依据内部纪律规定解除了与小任的劳动合同。
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本案中公司的规定比较模糊,没有具体细则指向上班时玩手机造成的严重后果。此外,小任的行为并未影响其完成本职工作和任务,因此不能判定为严重违纪。最终,杭州市临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终止合同的行为违法,应支付小任经济赔偿金9400元。
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对员工上班玩手机的行为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容忍义务,但也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用人单位需要有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来规制和约束“上班玩手机”行为。这些规章制度需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事先公开告知或组织员工学习。同时,处罚要与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匹配,做到“过罚相当”。建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设置梯度性的处罚,如警告、严重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明确以违规次数作为“严重”程度的考量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