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打工人来说,薪水落袋至关重要。然而,有些公司却以消费券、购物卡甚至是米面粮油等实物来冲抵薪资。这种做法不仅不是福利,反而违反了法律。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某网购平台供应链公司将员工的工龄补贴改为平台消费券形式发放。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未经协商即以消费券形式发放工龄补贴并限制提现、限定消费平台及方式的做法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决公司以货币形式支付工龄补贴差额。
用消费券、购物卡或实物替代货币发工资,即便票面价值等于或高于实际工资,但这些形式通常会限制在特定平台使用,无法像货币一样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时,应从法律角度形成正确认知并合法维权。
上述案例中,2023年1月至6月期间,某网购平台供应链公司以消费券的形式发放小刘的工龄补贴,该消费券无法提现且只能在指定平台消费。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支持小刘要求供应链公司以货币形式支付工龄补贴差额2065.53元的诉求。
案涉用人单位可能出于降低运营成本、激发消费热情等因素考量,直接用消费券来给员工发工资。这种操作看似“两全其美”,实际上既不合适也不合法。工资是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是生活的主要来源和基本保证。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是为了确保劳动者能够正常、广泛地流通使用。将一部分工资转为消费券,虽然表面数额相同,但性质不同,侵害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
我国法律对工资支付形式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进一步细化:“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