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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以婚姻为目的的购房款属彩礼 大额款项亦视为彩礼(图)

   2026-01-09 互联网顺发之窗网3

以婚姻为目的给予的购车款、购房款等大额款项应视为具有彩礼性质。为统一涉彩礼纠纷案件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中,一方请求返还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车款,法院按照彩礼返还规则予以处理。

案情显示,2020年10月,赵某与李某相识恋爱。按当地习俗“上门提亲”时,赵某给付礼金6.6万元。2021年2月,双方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李某答应赵某,在赵某为其买车后办理结婚登记,赵某于是给予李某购车款15万元。2021年3月双方发生争吵,李某独自回娘家生活,后双方未能就登记结婚事宜协商一致。恋爱期间,李某曾怀孕但人工流产。赵某起诉请求判令李某返还彩礼6.6万元及购车款15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赵某订婚时给付李某的6.6万元,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属于彩礼。关于赵某给付的15万元购车款,结合聊天记录等在案证据,可以确定给付行为是以结婚为目的,亦属于彩礼性质。赵某与李某虽订立婚约,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在举行婚礼后不足一月即独自回娘家生活,双方尚未开始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对赵某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请,应予支持。考虑彩礼的实际消耗以及李某曾有中止妊娠等具体情况,在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判决李某返还17万余元。

彩礼具有地域性特征,不同地区的彩礼种类、项目不同。各地人民法院应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等因素,认定彩礼范围。实践中,在缔结婚姻时,有的当事人除了给付彩礼礼金、“五金”等财物外,还存在购房款、购车款等金钱给付。这种给付行为可能是基于当地习俗,也可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间的协商,应当结合当事人的给付目的予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该解释。近年来,为缔结婚姻,当事人除给付礼金形式的彩礼外,还存在给付购车款、购房款等大额款项行为。该款项与礼金形式的彩礼同样承载着给付一方对缔结婚姻的期望。人民法院在审查在案证据基础上,应当认定以婚姻为目的给予的购车款、购房款等大额款项具有彩礼性质。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能缔结婚姻,可按照彩礼返还规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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