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公告指出,从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于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在此后一年内在市场上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将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给予退税优惠。如果新购房屋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则全额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若新购房屋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则按比例退还。
公告中提到的现住房转让金额是指该房屋在市场上的实际成交价格。当新购房屋为新房时,购房金额依据是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合同中注明的价格;如果是二手房,则购房金额即为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
享受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出售与重新购买的住房必须位于同一城市范围内,这里的“同一城市”包括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的所有行政区划;二是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应成为新购房屋的产权人之一。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需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合法有效的售房和购房合同及其他所需材料,经审核后可办理退税手续。此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需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税务部门能够及时获取必要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以完成审核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