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六旬的江大爷在跟团游时不幸发病去世,家属状告旅行社行程“加码”导致老人过劳。旅行社认为是老人隐瞒病史且身体不适仍坚持行程,应该自担风险。北京市二中院最终判决认定江大爷承担主要责任,旅行社负次要责任,需赔偿原告方35万余元。
2024年7月,江大爷与亲友一同报名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北京五日游项目。行程首日晚上,导游短信通知次日凌晨4时15分集合前往八达岭长城,仅告知“行程顺序调整”,未说明全天安排。次日,江大爷一行凌晨出发,爬长城时已显疲惫,同行家属劝其休息,但江大爷仍坚持参与行程。当日行程原计划仅含长城与奥林匹克公园,导游临时在车上通知增加自费观看演出项目和天坛公园游览。
行程第三日,团队再次凌晨3时15分集合前往旅游景点。行进中,江大爷逐渐落后,最终因身体不适在路边晕倒。虽经路人与急救人员抢救,江大爷仍因呼吸心跳骤停离世,抢救记录显示其存在高血压病史。
庭审中,江大爷家属认为旅行社擅自增加行程、高强度安排及未尽救助义务导致悲剧。旅行社则辩称江大爷是因自身疾病猝死,且未告知病史,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指出,依据法律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该案从责任认定看,江大爷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患有高血压却未告知旅行社,且在身体不适时仍坚持参与高强度行程,忽视自身健康风险。而旅游公司方面,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分析认为,旅行社未履行告知义务,旅游合同明确约定提前告知详细行程及安全注意事项,但涉案行程均为临时通知,新增景点更是车上才告知,剥夺了老年人选择是否参与的权利。此外,旅行社未落实健康管理制度,旅游合同约定需发放安全信息卡并了解游客健康状况,而被告旅行社并未执行,对高龄游客未主动询问病史。行程安排不合理,连续两日凌晨集合,且擅自增加景点导致行程密度过大,明显超出老年人身体承受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