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后“玩消失”?逃匿式欠薪可能获刑。法官提示,恶意欠薪要严惩;未造成严重危害、主动付清欠款获得谅解的,可依法从宽。
工程被层层分包,劳动者该向谁讨薪?以逃匿方式恶意欠薪,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自愿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能否被依法从宽处理……日前,北京多部门持续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打击力度,“安薪”守护劳动者“钱袋子”。
在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当事人在欠薪后前往外地,并拒绝接听、回复讨薪电话及信息,拒不配合行政部门调查,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例如,在“单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某餐饮公司经营者单某欠付42名员工工资共计51万余元。2023年10月,单某离开北京并拒绝接听、回复员工讨薪的电话、信息。多名员工因讨薪未果,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社局投诉。在人社局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单某仍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随后,该犯罪线索被移送至公安机关,由检察机关审查并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单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其继续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对于工程项目被层层分包的情况,认定欠薪主体是关键。近年来,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类犯罪案件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公司承揽工程的现象较为多见,而农民工往往维权能力不足。例如,在一起典型案例中,木某借用某工贸有限公司资质承包外墙涂料粉刷工程项目,后又将项目交由夏某某组织雇佣刘某某等10余名农民工施工建设。然而,木某将收到的工资等款项用于其他工地项目建设及个人消费,拖欠刘某某等10余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共计23万余元。该案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后,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木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木某继续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