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位自称诸葛亮后人者要求相关商家撤销“猪葛亮”商标一事引发广泛关注。网上流传的一则声明称,利用谐音注册“猪葛亮”为商标或企业名称,属于攀附历史名人、恶意营销行为,伤害了诸葛亮后人及敬仰者的感情。

记者查询发现,在全国多地有多家公司和商标在使用“猪葛亮”,所涉行业多与食品、餐饮有关。一位在声明中署名的“诸葛亮后人”反映,全网有近200家企业注册“猪葛亮”相关商标,或将其用作企业、店铺名称。由于类似情况过多,逐一沟通并不现实,他们目前主要通过网络发声引发关注,并向主管部门提出诉求,希望依据《商标法》宣告此类注册商标无效,并责令相关企业变更不当名称。同时呼吁审批部门审慎审核此类注册申请。
湖北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宏发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诸葛亮是我国知名的历史人物,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忠臣”与“智者”的代表人物,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以“诸”的谐音“猪”申请注册“猪葛亮”商标,并在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该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联想到历史人物“诸葛亮”,进而贬损其形象,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但因商标法第十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不良影响”的规定具有抽象性、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如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诸葛亮的后人可以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或者书面反映情况,依法处理违反第十条规定的商标。汤宏发提醒,企业经营者在选择商标或字号时,应当恪守基本的商业道德,不得为了吸引消费者注意力而不择手段地制造噱头。商标审查机关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全面分析商标的构成要素,审慎审查是否存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