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性犬伤人事件时有发生,责任界定成为焦点。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明确指出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均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25年9月14日,杨某饲养的大型杜宾犬因其疏于管理,突然失控,接连扑咬包括林某在内的多名居民,受害者多为未成年人。此次事件造成多人受伤,共计产生医疗费等各项费用9000余元。事后,受害者家属多次与杨某协商赔偿问题未果,林某等人遂将杨某诉至新野县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详细调查并查阅资料,确认杨某所饲养的杜宾犬属于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内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种。考虑到多数受害人为未成年人,法官劝导杨某换位思考、主动担当,尽快化解矛盾。然而,杨某辩称事发前受害人存在“挑逗犬只”的行为,自身存在过错,应减轻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也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林某等人各项费用共计9320.04元。法官强调,饲养宠物是个人自由,但任何自由都止步于他人权利与公共安全的边界。本案中,杨某漠视地方禁养规定,导致多名无辜居民尤其是未成年人受到伤害,自己也付出了全额赔偿的法律代价。
犬只管理关乎社区和谐与安全。饲养人应主动了解并严格遵守所在地关于禁养犬种、登记管理及外出牵绳等规定,不饲养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烈性犬种。同时,公众特别是家长需教育未成年人远离陌生犬只,避免做出可能引发危险的行为。唯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确保人与宠物在清晰的规则下和谐共处,共同守护安全文明的居住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