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央视热播电视剧《家事法庭》中,当事人谎称自己“失去生育能力”争夺抚养权的剧情引发网友热议。在现实生活中,若男方无法正常生育,女方是否有义务配合试管辅助生育直至成功?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小丽与小军(均为化名)婚后两年未能生育,经医院诊断,系小军染色体问题导致无法正常生育。随后,双方决定通过试管技术辅助生育,小丽先后多次接受促排、取卵、移植等治疗,好不容易成功受孕,却不幸流产。多次治疗给小丽的身心带来了巨大痛苦,她多次向小军表达不愿再继续接受试管辅助生育。但小军无法接受婚后无子的现实,坚持要求小丽继续治疗,双方因此产生激烈矛盾,生育理念的分歧让夫妻关系降至冰点。
最终,小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她明确表示不愿再接受试管辅助生育。而小军则不同意离婚,当庭仍劝说小丽继续接受治疗,称自己无法接受没有孩子的婚姻。
同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生育后代是维系夫妻关系的重要因素,生育观念不同不仅会引发夫妻矛盾,还会对婚姻的稳定性和幸福感产生负面影响。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伦理道德的框架下,公民享有生育方式、生育数量和生育质量的选择权。夫妻双方虽均依法享有生育权,但一方生育权利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权利。生育权的行使需双方协商一致,女性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行使生育权时,必须考虑女性的身体状况和意愿,法律明确保护女性的生育权,禁止任何强迫行为。
结合本案,小军无法接受婚后无子,坚决要求小丽继续接受试管技术辅助孕育,而小丽已当庭明确拒绝继续生育。在此情况下,小军若强行要求小丽继续接受试管辅助生育,将侵害小丽的生育权。双方在生育问题上的分歧已无法调和,继续维系夫妻关系,既会侵害小丽的生育权,小军生儿育女的人生规划也可能落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准予双方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