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民事调解书。8年前,一位母亲为了给自己即将参加高考的孩子“铺路”,花14万元托人为孩子安排入学至某211大学,得知被骗后要账多年仍未结清,法院介入调解。
原来,2018年2月,原告阚某某的孩子即将参加高考,被告张某某称其可为原告孩子成功办理入学至某211大学。随即原告依被告要求,于2018年2月5日向其支付了140000元作为办理费用,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字条“今收到阚某某拾肆万元”。

民事调解书显示,由于双方之间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同时,被告收取款项后,未能给原告办成入学事宜的行为亦存在欺诈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所有费用。
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陆续退还48000元,剩余92000元至今未予返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屡次拖延,故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某某于2026年5月6日前向原告阚某某支付费用55000元;二、如被告张某某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阚某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金额以92000元为基数扣减已支付金额;三、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已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