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私自扣押冰毒贩卖 典型案例引发广泛关注。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强化毒品案件法律监督和依法从严惩治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刘某锐、陈某贩卖毒品案备受关注。
2022年2月至7月间,刘某锐在担任辅警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扣留涉案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约30克。他将一部分免费提供给陈某吸食,其余部分由陈某负责贩卖。陈某通过在某语音软件平台上出售语音礼物,让不知情商家扫描刘某锐的微信收款二维码付款,共计支付15900元。
2023年6月1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检察院以刘某锐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陈某犯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同年9月5日,鹿泉区法院判处刘某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鹿泉区检察院认为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明显不当,提出抗诉。石家庄市检察院支持抗诉。刘某锐提出上诉。同年12月12日,石家庄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抗诉和上诉,维持原判。石家庄市检察院遂提请河北省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2024年5月7日,河北省检察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由向河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河北省高级法院指令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再审。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将案件发回鹿泉区法院重审。2025年6月6日,鹿泉区法院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改判刘某锐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维持对陈某的判决。刘某锐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8月13日,石家庄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历经多次审理的原因在于涉案毒品未当场查获,被告人供述前后矛盾,数量认定存在难点。一审判决未认定起诉书根据资金交易流水与被告人前期供述推算的贩卖毒品数量,采信了刘某锐不实供述,错误认定贩毒数量在10克以下,导致量刑畸轻。抗诉阶段,检察机关围绕交易流水、转账金额、双方供述价格等理清刘、陈二人形成贩卖合意的时间脉络,认定刘某锐向陈某贩卖冰毒为10克以上。再审抗诉时,进一步通过获利数额等综合认定贩卖冰毒18.76克,夯实量刑升档的事实和证据基础。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坚持亲历性办案,自行补充完善证据。针对侦查阶段事实认定模糊、证据薄弱等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深入案发单位实地核查、走访取证,详细了解被扣押毒品的接收登记、保管存放、取样送检流程及刘某锐的职责权限和管理漏洞,收集固定有关证据材料,完善证据链条,为后续认定刘某锐系国家工作人员奠定基础。


